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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十年,无固定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2019-07-09
【案例简介】
张小姐于2000年1月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在2007年6月1日,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1日,张小姐向公司提出请求:因本人在公司已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求公司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张小姐的请求合理吗,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解析】
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案例解析:本案中,张小姐的请求看上去是合理的,但是在操作上是有问题的。张小姐于200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直至2010年3月1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已经满十年以上,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劳动者最后一份合同未到期尚在履行期间时,劳动者单方提出订立要求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在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时提出订立或续订要求,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张小姐的最后一份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她在2010年3月1日单方要求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张小姐在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前,书面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符合司法实践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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