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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能否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

2019-07-09

【案例简介】

小王自2014年1月起在一家中小规模的外贸公司任职,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年初,企业的原投资人燕某决定撤 资、离京返乡。赵某与燕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接手该外贸公司并于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等登记手续。考虑到财务岗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赵 某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将小王辞退,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交由自己的妻子负责。

小王对外贸公司的辞退行为持有异议,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解析】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外贸公司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单方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外贸公司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变更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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