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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10-15
张人社发〔2014〕70号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3日
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市、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下同),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在有岗位空缺的条件下,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组织和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级党群系统(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下同)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分别负责本区县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核准:
(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汇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一并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区县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由区县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后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并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一并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事业单位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招聘用编计划(含用编情况说明)。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核准1次,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因机构编制调整等特殊情况未能集中申报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的,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单独进行招聘。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未按规定要求申报或未按程序上报核准的,不得擅自组织招聘,否则,招聘行为无效。
第五条 考生报名时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填写的相关信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集存档备查。考生提供的报考证件、资料等不真实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第六条 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设立了人事机构的,可由事业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应当成立3人以上的审查小组,按照发布的招聘岗位条件组织审查,查验核实报名人员有关的证书、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签署明确的资格审查意见。严禁擅自变更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否则,依法追究资格审查人员的责任。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聘用时资格终审。资格初审不合格,不得参加笔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不得参加面试;资格终审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国家规定或特殊岗位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在性别、民族、身高及宗教信仰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不得擅自设置加分条件、倾斜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管理岗位应当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为主。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和面试各100分。考生综合成绩一般按照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权重相加计算。
报考人员符合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政策加分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加分按规定计入笔试成绩。同时符合几个加分条件的不累加,按照最高一项条件加分。
第九条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经事先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即按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考,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第十条 笔试原则上实行异地命题和制卷,由笔试组织方委托考试机构进行。命题机构应当抽签确定。笔试组织方应当与受委托的考试机构签订命题协议,提出相关要求(含保密事项),保证试题质量。
第十一条 笔试组织方应当指定阅卷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笔试阅卷。阅卷完毕,阅卷人员应当签名确认。考生成绩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录入、统计和复核。修改考生评定分数或总分记录,应当由复核人报告阅卷负责人签名后更正。
第十二条 笔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笔试组织方应当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可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笔试成绩。
第十三条 考生对本人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后3天内向笔试组织方书面提出查分申请(查分范围限卷面合分是否正确,试题是否有漏评、漏改现象),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查分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面试人选根据招聘方案公布的人数、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成绩同一岗位如最后有多名相同者,一并进入面试。
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3:1的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岗位,同一岗位同一条件再次招聘,仍达不到3:1的,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其开考比例可降低至2:1,并设立60分为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原则上管理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采取技能操作方式。因受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条件限制,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采取技能操作条件不成熟的,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并在招聘方案中明确。
第十六条 面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面试方案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定。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内容。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评委、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应设评委小组,结构化面试一般由7-9人组成,技能操作一般由3-5人组成。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原则上应当从异地产生。面试组织方应当从抽选地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对抽取的评委实行封闭管理,并与评委签订面试评委工作承诺书。
第十九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和内容确定。结构化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为10分钟,技能操作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按应聘者的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人选组织体检。综合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应当加试一场面试。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设立60分为面试最低分数线,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或具有综合性功能的医院进行,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察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考察小组要对每个考察对象做出鉴定,写出鉴定材料,并填写《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表》(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对原已就业的应聘人员,在组织考察时本人应当提供原服务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直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张家界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2)等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区县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应当在组织公示后聘用行文前,由区县将汇总、审核的《张家界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聘用手续。对未经备案聘用人员的,将按照违反公开招聘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聘用或聘用备案之日起,即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为被聘人员办理工资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条例》、《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本市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条例》、《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有规定的,以《条例》、《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表
⒉张家界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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