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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的通知
2014-09-17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1日
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是南昌市政府设立的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南昌市政府参事工作,具体承办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我市聘任制参事控制数额为20名,不得超聘。
第四条 市政府参事参与市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具体是:
(一)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市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六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
(二)个人社会影响与参政咨询能力相结合;
(三)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
(四)德才兼备并择优遴选。
第七条 市政府参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第八条 市政府参事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企事业单位高管人员中高学历知名人士,或任正县级行政领导职务满10年(中共)现不在领导岗位的在职人员;
(二)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
第九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应当依照下列范围和对象:党政机关(南昌市)、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经济建设重要领域作出贡献的专业权威或学术领军人物;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宏观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中的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聘任市政府参事应当严格下列结构成份的占比,不得突破:聘任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参事数额控制在总数的30%内;来自行政领导干部经历的参事数额控制在总数的30%内;来自民主党派、无党派身份的参事数额应保持在总数的60%以上;专家学者型参事数额至少应保持在总数的70%以上;相同专业的参事数额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一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遴选计划。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参事队伍规模与结构等具体情况制定遴选工作计划,明确选聘意向和有关要求,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推荐参事人选。市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
(三)确定考察人选。市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八条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对确定人选进行考察。
(四)研究拟聘人选。市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并商市委统战部确定拟聘人选。
(五)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参事室研究提出拟聘人选,呈报市政府党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举行聘任仪式。市政府举行聘任仪式,由市长签发聘书,并向参事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参事人选的考察
(一)考察方式:走访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人;与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统战部门负责人座谈;与人选本人谈话。
(二)考察内容:着重了解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行、专业水平、主要业绩、政策调研和参政议政能力、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健康状况、参政意愿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察要求。市政府参事室组织考察力量。考察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考察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意见。考察结束后对所考察的人选分别写出考察材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参事首聘任期5年。任期届满,由市政府参事室办理离任手续。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续聘、解聘市政府参事的有关规定
(一)确因工作需要,对在担任参事期间业绩突出,发挥重要作用的非行政领导干部身份的参事,经过考核考察,由市政府参事室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续聘3至5年;
(二)参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属非行政领导干部身份的参事,任期届满办理退休手续后,个别确因专业等特殊需要的,由参事室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仍可留用1至2年;
(三)参事要以参事工作为主业、为本职。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在聘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经年度考核未达到《南昌市政府参事履行职责考评办法》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或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政府参事室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辞聘或解聘;
(四)参事受聘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享受与同职级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可按规定与程序办理。
(五)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市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市政府参事室报市政府批准。参事聘期届满或离任,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事聘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1日起施行。201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洪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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