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2010年公开招考卫技人员实施方案
2010-04-29
为进一步充实卫技人才队伍,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60名卫技人员。为确保招考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县卫生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卫技人才队伍的整体实力。
二、组织领导
成立泰和县公开招考卫技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龚上迈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夏经智和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肖孝鑫任副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戴荣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谢信勉,县卫生局局长罗军中,县卫生局党委书记曾平云,县编办主任刘厚培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谢信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平云、县编办副主任匡重坛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抽调。
三、招考专业、人数及条件
招考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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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考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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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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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医疗单位
西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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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招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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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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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卫生单位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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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招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预防医学专业,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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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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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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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招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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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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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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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专以上学历,护理专业,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泰和县户籍,28周岁以下(1982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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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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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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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专以上学历,预防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妇幼卫生、全科医学专业,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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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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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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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招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 ,会计专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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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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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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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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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可免笔试,经县招考领导小组审批后直接进入体检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报名:
1、正在服刑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买断公职、因病退职、辞职、辞退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医疗卫生单位开除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
四、招考办法
1、公布招考人数及专业。在泰和政府网、井冈山报、吉安市人事人才网、泰和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考的卫技人员人数、专业和其他有关事项。
2、报名办法和资格审查
(1)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2010年5月5日-8日。
报名地点:泰和县卫生局。
(2)资格审查
报名时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其它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报考护理专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近期2寸免冠彩照3张,报名费200元。资格审查后由县招考领导小组确定参加考试人员。
(3)如报考人数未达到相关岗位招考人数的1:2比例,则相应减少该专业招考人数。
五、考试方式及分数计算
(1)考试内容:根据报考岗位分类组织考试,笔试内容主要为岗位基础知识和岗位专业知识。
(2)考试分值:岗位基础知识100分,岗位专业知识100分,总分为200分。
(3)考试时间:2010年6月5日,上午考基础知识,下午考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4)加分项目:报考西医临床、公共卫生、妇产科岗位的考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总分可加5分;报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岗位的预防医学专业毕业的考生总分可加2分。
(5)考试后按各专业招考名额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1、体检:2010年6月26日。
各岗位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参加体检人员医学基础知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均须达到60分以上),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按专业知识高的来确定。
2、考察:由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 共同组织实施。
如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则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如出现总分并列时,则按专业知识成绩高的来确定。
3、公示:考察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七、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对无不良反映的拟聘用人员,由县人事、财政、编制部门按照吉府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硕士研究生分配到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其他聘用人员按招考岗位分配。
八、聘用待遇
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聘用人员为县财政差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县直公共卫生人员为全额拨款编制)。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原则上6年内不得调离本县乡镇卫生院,否则其人事档案不予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