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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013-11-18

  随着工业园区的不断发展壮大,招商引资不断深入,企业将不断增多,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园区现有干部队伍的工作压力重大。为充实江西万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力量,经县政府同意,江西万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面向全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调5名工作人员。为确保选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选调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调原则。

  二、选调对象及人数

  (一)选调范围:全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人员;

  (二)选调名额及岗位:共5名,其中,县企业人才交流站2名,文秘人员(限男性)、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人员(限男性)各1名;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一般工作人员3名(其中女性不超过2名)。

  三、选调共性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参加工作3周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截止到1978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至今仍在从事的,可放宽到1976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文秘人员,大专毕业,专业为文史类;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人员,大专毕业,专业为城建规划类、建筑建设类;一般工作人员,全日制中专毕业,专业不限,懂计算机维护、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选调:

  1、严重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参与法轮功邪教等非法活动的,触犯法律,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处分期限之内及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者;

  3、近三年内(2010年11月1日至今)停薪留职或擅自离岗者;

  4、明显不适合从事职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调的其它情形的。

  四、选调办法

  选调工作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试用、办理调动的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

  在万安县人民政府网、万安教育网、万安县电视台发布选调公告。

  2、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 11月20日—11月29日(双休日除外)。报名时带学历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寸彩色免冠照2张、近3年年度考核等证明(证明材料需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人填写的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分选调岗位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费200元。

  报名地点:县人保局人事股。联系电话:5839805。

  3、资格审查

  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始终),确定选调名额与对象,核发准考证,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按笔试、面试各占50%计算总成绩。

  (1)、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试时间120分钟(文秘人员15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

  1、文秘人员:语文基础知识(20分)、文秘专业知识(20分),写作(60分)。

  2、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人员: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专业类专业实际操作知识(100分)。

  3、一般工作人员:公共基础知识(100分)。

  考试命题、制卷和阅卷实行封闭式管理。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协调、人际交往、举止仪表等, 计分100分。

  面试人员确定:根据笔试考试分数,按照岗位选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末位同分者一并入闱。

  总分:以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合成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1: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如考生合成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考察对象。

  5、开考比例

  参加考试人数与计划选调人数比例达到3:1的,按计划开考;如岗位报名人数不足3:1的,则相应调减该岗位选调人数。

  6、考察体检

  考试结束后选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1:2比例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量化考察(主要考察是否符合选调条件和德、能、勤、绩情况)。对考察确定的拟选调人员进行体检,对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而出现空缺,可以进行递补。

  7、公示、选调。经体检、考核确定的拟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系统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下发抄告单后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县监察局对选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未尽事宜,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万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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