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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鄂州市专家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鄂州市专家健康体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2018-06-25
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公布《鄂州市专家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鄂州市专家健康体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2日
电子邮件:610161430@qq.com
联系电话:0711-3358472
通讯地址: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职称科
邮政编码:436000
鄂州市专家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专家身心的关心关怀,激励广大人才以更好的状态投身全市改革发展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传递关怀、健康身心、强化联系”原则,组织专家休假疗养,帮助专家颐养身心,加强健康保健,促进专家积极高效学习工作,取得更大成绩,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休假活动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统筹,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织。
第四条 休假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的专家,一般由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同一对象一般5年内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休假活动一般集中安排在夏季或冬季 ,专家人数较少的地方,原则上每年组织1批,人数较多的地方,每年可组织2批,每批安排的专家不超过30人。在省内安排休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在省外的不超过10天。
第六条 休假以疗养度假为主,可视情况安排参观考察等活动,市内休假的可适当组织开展专家服务基层(乡村或企业)活动。
第七条 休假地点一般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舒适、适宜颐养身心的地方。参观考察活动地点根据休假地点就近就便安排。
第八条 休假经费列入各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保障需求、厉行节约原则制定开支标准。市委直接联系服务专家的休假费用开支标准如下:
(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旺季住宿费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0%;
(二)餐费一般参照市级党政机关接待工作餐标准执行,旺季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0%;
(三)休假考察地交通费、门票等参观考察费用、医务人员劳务费、药品支出费及其他保障费用等据实结算。
第九条 休假期间,负责联系服务专家的党委相关领导应前往看望慰问,与专家进行座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鄂州市专家健康体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更好体现党和政府对专家的关心关怀,确保广大专家以健康的体魄投身我市改革发展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传递关怀、优化服务、延伸保障”原则,组织专家健康体检,为专家及时掌握身体状况、保障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健康体检对象一般为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的专家,并根据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专家健康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统筹,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市委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健康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协等单位参与组织。其他专家的健康体检由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自行组织。
第五条 专家健康体检经费列入各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预算,费用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平均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市委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及经费保障为每人每年1500元,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承检医疗机构应为专家健康体检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咨询、引导、健康管理等服务,组织医疗专家对参检专家身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牵头体检工作的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专家的健康保健建议。
第八条 对健康体检中发现重大疾病隐患的专家,牵头体检工作的党委组织部门、参与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在征询本人意见后,为专家进一步确诊、就医提供相关帮助。
第九条 牵头体检工作的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参检专家身体情况综合报告,督促参与部门、医疗机构采取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定期跟踪回访等方式做好延伸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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