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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鄂州市专家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鄂州市专家健康体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2018-06-25

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公布《鄂州市专家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鄂州市专家健康体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626--201872

电子邮件:610161430@qq.com

联系电话:0711-3358472

通讯地址: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职称科

邮政编码:436000

鄂州市专家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专家身心的关心关怀激励广大人才以更好的状态投身全市改革发展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传递关怀、健康身心、强化联系原则组织专家休假疗养帮助专家颐养身心加强健康保健促进专家积极高效学习工作取得更大成绩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休假活动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统筹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织。

第四条  休假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的专家一般由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同一对象一般5年内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休假活动一般集中安排在夏季或冬季 专家人数较少的地方,原则上每年组织1批,人数较多的地方,每年可组织2批,每批安排的专家不超过30人。在省内安排休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在省外的不超过10天。

第六条  休假以疗养度假为主可视情况安排参观考察等活动市内休假的可适当组织开展专家服务基层(乡村或企业)活动。

第七条  休假地点一般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舒适、适宜颐养身心的地方。参观考察活动地点根据休假地点就近就便安排。

第八条  休假经费列入各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保障需求、厉行节约原则制定开支标准。市委直接联系服务专家的休假费用开支标准如下:

(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旺季住宿费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0%;

餐费一般参照市级党政机关接待工作餐标准执行旺季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0%;

休假考察地交通费、门票等参观考察费用、医务人员劳务费、药品支出费及其他保障费用等据实结算。

第九条  休假期间负责联系服务专家的党委相关领导应前往看望慰问与专家进行座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鄂州市专家健康体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有关要求为更好体现党政府对专家的关心关怀确保广大专家以健康的体魄投身我市改革发展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传递关怀、优化服务、延伸保障原则组织专家健康体检为专家及时掌握身体状况、保障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健康体检对象一般为各级党委(党组)联系服务的专家并根据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专家健康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统筹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组织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市委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健康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协等单位参与组织。其他专家的健康体检由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自行组织。

第五条  专家健康体检经费列入各级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预算费用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平均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市委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及经费保障为每人每年1500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承检医疗机构应为专家健康体检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咨询、引导、健康管理等服务组织医疗专家对参检专家身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牵头体检工作的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专家的健康保健建议。

第八条  对健康体检中发现重大疾病隐患的专家牵头体检工作的党委组织部门、参与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在征询本人意见后为专家进一步确诊、就医提供相关帮助。

第九条  牵头体检工作的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参检专家身体情况综合报告督促参与部门、医疗机构采取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定期跟踪回访等方式做好延伸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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